近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网获悉,山东华迈纸业有限公司被昌乐县应急管理局警告并罚款571498元。
违法事实为:1.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40号第B档、第26号第A档。
处罚结果:1.罚款伍拾伍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2.警告、罚款壹万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整,分别裁量、合并处警告、罚款伍拾柒万壹仟肆佰玖拾捌元(¥571498)整。
公开信息显示,山东华迈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王长海。
山东华迈纸业有限公司是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全资子公司,是实施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农纸一体化”的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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